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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13 | 浏览:9769 | 当前网址:/show_142.html | 【打印】

 

(一)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问题解答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商品条码,如何办理手续?
答: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注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申请表,此表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索取,也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www.ancc.org.cn)在线填写并打印,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注册的详细流程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或拨打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400-7000-690或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咨询。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相关的延用手续请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编码分支机构联系电话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拨打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400-7000-690进行查询。
问: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和厂商识别代码将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办理续展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续展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已缴纳系统维护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问:我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系统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前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上述文件经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审核无误后核发变更证书。

(二) 条码编制、印刷、检测、应用问题解答

 

问:编制商品条码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编制商品条码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唯一性原则、无含义性原则和稳定性原则。详细信息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拨打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400-7000-690查询。
问:我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是总公司注册申请的,后来申请了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那么是否需要为已有商品条码的产品重新印制条码?
答:根据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原则,一般不需要为这些产品制作新的条码。
问:商品条码编制和商品分类是否有联系?
答:不建议企业为产品的商品条码与分类建立联系,建议编制商品条码时尽量采用无含义的流水号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编码空间。
问:商品的净重、数量、规格等发生变化,是否需要为其分配新的条码?
答:商品在净重、数量、规格等方面发生变化,会影响商品货架标签,应为变化后的商品分配新的条码。例如:一大袋总净重为400克的方便面由4小袋100克合装变为5小袋80克合装;时装的颜色和尺寸变化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修改商品货架标签,应分配新的条码。
问:“实物胶片”与“数字胶片”有什么区别?
答:系统成员在申请获得了厂商识别代码后,要将条码符号印在产品包装上往往要经过制作胶片和制版印刷的过程。传统的“实物胶片”质量好、精度高,但保存不当易损坏、制作时间较“数字胶片”长,传递方式单一。随着技术的进步,现在以数字文件形式的“数字胶片”已经被广泛应用,其特点是制作周期短、传递方式多样,能够满足各种制版印刷的需要。

问:办理制作“实物胶片”及“数字胶片”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制作胶片的手续,具体如下:
1)正确填写“胶片制作订单”上的内容,如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2)缴纳制作费用。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到哪里检测条码印刷小样?
答: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编码分支机构检测条码印刷质量小样。
问:能使用条码识读设备检测条码吗?
答:条码识读设备不是检测设备,不具备检测功能。
问:为使产品包装上的条码更有效识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条码符号的质量不低于1.5/06/670。但由于商品包装、储运、装卸等过程中容易损毁商品条码,使质量级别降低,因此建议商品条码的质量等级不低于2.5/06/670;
2)空白区宽度符合GB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的要求,即空白区的宽度尺寸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宽度尺寸;
3)在产品包装上要保证条码符号不被封条、包装带、标签收缩包装上的褶子等遮挡。条码符号的任何部分被遮挡,都会影响条码的成功识读。
4)如果条码标签出现了折皱或标签边缘剥落,则应及时更换标签。
5)产品的外包装材料必须能遮盖包装内所装商品的条码。这样就排除了把包装内商品的条码当做整体包装产品条码的可能性。
问:我们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现委托其他公司加工自己的产品,这些产品可以使用我们自己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吗?
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问: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问: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产品,在国内再进行二次加工、分拣和包装,并且由我公司对产品承担质量责任,我们是否要自行申请商品条码?
答:应当自行申请商品条码。
问:两家公司均申请了厂商识别代码,请问这两家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应标注哪家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答:哪一家公司对此产品承担质量责任,就使用哪家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如果这两个公司为委托生产的关系,则应使用委托方的条码。
问:系统成员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通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编码?
答:须通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在生产厂商被收购、合并前已生产的产品和存货,保留其原来的编码。

问:商品的名称、品牌或说明改变后,需要为其印制新的条码符号吗?
答:应该为改变后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标识符号。品牌、产品名称或文字说明发生了变化,必须要通知贸易伙伴。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被贸易伙伴有效地登记,可能会导致向消费者提供错误的零售商品信息。
问: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能否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产品使用呢?
答: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自企业将最后一批产品发送之日起,至少48个月内不能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产品使用。根据产品的种类不同,这一期限有时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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