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17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 页 新闻动态 市管动态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质〔2016〕155号

发布时间:2016-07-27 | 浏览:3464 | 当前网址:/show_191.html | 【打印】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1.已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2.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要求

  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如下:

产品或参数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相关质检中心

0597-3292351

  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具体时间要求为,7月份,制定方案和收集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回执;8月份,完成对样品的制备;9至10月份,完成发放样品、收集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的测量审核;11月份,完成统计工作。

  三、能力验证的后处理

  1.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

  2.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而无故不参加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报告,由县级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二条处理。

  3.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申请前六个月内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

  4.此次能力验证的情况,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公布之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漏相关情况。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我局将责令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暂停开展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活动。

  四、其他相关事宜

  1.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

  2.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电话:0591-87581051,传真:0591-87830445。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8日

版权所有: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ICP备案号:闽ICP备13002203号-1

技术支持:亿网行  推广运营:腾媒中心   批发网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青云西路1号(龙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东侧300米) 
电话:0597-3292315   传真:0597- 329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