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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发放 样品退还须知

发布时间:2013-01-31 | 浏览:3997 | 当前网址:/show_33.html | 【打印】

    一、本所检验报告发放,理检验样品退还手续,检验费收取均在业务受理大厅办理。

    二、本所规定检验样品除必要的检验损耗外,一律退还用户。

    三、用户在收到我所检验完毕通知后,即来我所领取检验报告,如无异议即可收回检验样品。

    四、用户在办理发放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出具检验费交款收据,方可领取检验报告。

    五、样品在检验完毕发出退样通知后,用户不能及时领取退样,食品类保存一个月,其它类样品三个月,用户逾期不领,我所按规定处理样品。

    六、对于各类检验,若用户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用户有权向我所提出申诉,监督检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验报告进行确认签字。

    七、检验费按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可在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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