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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样品收办须知

发布时间:2013-01-31 | 浏览:4289 | 当前网址:/show_34.html | 【打印】

    一、本所规定对所有的监督检验和各类委托检验均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样品收发手续。

    二、用户在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样品收发手续时,须提供抽样单或填写委托协议书,并提供样品,有关技术资料及联系地址、电话、办理交接手续。

    三、业务受理大厅在接待用户送样时,应了解送样者委托目的和要求以及检验依据,并检查样品的完好性及样品量,符合要求后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二联交委托者保存。

    四、委托检验用户须在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检验费缴费手续。

    五、收发室保持清洁卫生,闲人莫入。

    六、业务受理大厅接待人员在接待用户时应热情,服务周到,对用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意见应虚心听取,尽力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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